关于实施免除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的对象认定办法及实施

根据省财政局、省教育局《关于实施免除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政策的通知》(川财教[2014] 8号)和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实施免除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政策的通知》(成财教[2014] 68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好免除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对象的认定工作,特制定我校实施免除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的对象认定及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免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已被省委、省政府列入2014年“19件民生实事”并加以重点推进。是党和政府的又一惠民政策。学校高度重视在校学生的资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方针,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免学费工作顺利进行。
二、认定范围及资助标准
我校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占全校普通高中学生总数的30%(即:980 名),均不含择校生和享受“帮困助学”资助学生(即低保家庭学生、已减免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资助标准:按照省市政策要求,免除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
三、认定标准
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审定相结合的原则。
基本申请条件:

  •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优先认定:
1、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或孤残学生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来源者;
3、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4、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5、享受农村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6、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家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的;
7、有其他特别困难情形者。
四、认定程序
1、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班内学生基本情况,并结合学生日常学习生活等表现,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名单,组织受助学生认真填写明细统计表,班主任和班长签字后,上报校学生资助评审小组进行审核。
2、学校学生资助评审小组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象名单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
3、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经研究、审批,确认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名单在学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上报区学生资助中心审批,批复后学校将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免除学费手续。
五、免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手续的办理
学校将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进行整理并按要求编制免除学费清单和退费清册,受助学生本人必须签字留印确认。
六、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免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确认对象的管理,校学生资助评审小组和班主任应对资助对象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通过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工作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校长室82681322、校学生资助管理组82681325、区学生资助中心82728547),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